关于规范研究生修业年限管理的通知
发布人:徐景芝时间:2016-09-13浏览:
研院字﹝2016﹞ 11 号
各学院:
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管理,保证学位授予质量,维护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的严肃性,根据《山东科技大学研究生管理细则》(校研字﹝2016﹞20号)规定,硕士研究生修业年限(含休学、保留学籍、延期毕业)最高不超过五年,博士研究生修业年限(含休学、保留学籍、延期毕业)最高不超过八年。达到最高年限仍未毕业者,学校将不再为其保留学籍。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:
1、各学院要高度重视,组织全体导师及研究生认真学习《山东科技大学研究生管理细则》,督促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,合理安排论文工作进度,在修业年限内按期毕业。
2、经研究生院初步核查,截至管理细则文件发布日共有36名博士研究生和26名硕士研究生已超过最高修业年限(具体名单分学院发放),对于这62名超年限研究生,限于2017年6月30日前毕业,逾期未毕业者,学校将按规定注销学籍。
如有疑问请与研究生院教务科联系,联系人:徐老师,联系电话:860-57160.
研究生院
2016年9月13日
(责任编辑:研究生处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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